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Robotic Solutions GmbH | Carl-Friedrich-Gauß-Str. 7 | 47475 Kamp-Lintfort
1.一般
我们所有的交付和服务都完全基于我们的以下条款和条件。即使我们没有明确反对,客户的条款和条件也不适用,并进行了交付。

2 要约、合同的签订、书面形式
2.1 我们的优惠活动总是会有变化。报价、手册和其他信息中的技术规格和交货项目的描述是不具约束力的。在客户下了订单后,合同由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书订立,该确认书通过机器也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签名和姓名重现。
2.2 在订单处理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性能、消费或其他个人数据的信息,只有在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与订单确认书一起具有约束力时或之后才具有约束力。

3.价格
3.1 交付当天的有效价格加上法定增值税。除非在报价单中另有说明,否则铜缆的价格包括150,-欧元/100公斤铜的铜基(地下电缆:铜基-0-和电信电缆:铜基100,-欧元/100公斤铜除外)。计算销售价格的基础是收到订单后一天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铜的DEL报价,加上1%的金属采购成本。销售价格应按铜基和DEL报价之间的差额增加或减少。如果使用其他金属(如铝或铅),结算方式类似于铜价处理。引文中包含的数值是起点。对于没有金属基础报价的物品,即全价形成(电缆接头等),我们保留在原材料价格发生特殊变化时进行相应调整的权利。金属和原材料价格的增加和减少总是净值。
3.2 如果在签订合同和交货之间发生不可预见的材料、工资或运输成本、税收或关税的增加,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四个月内没有交货,我们有权对这些因素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如果客户在签订合同后进行更改,我们可以根据更改造成的额外费用调整价格。

4.最低订单价值和短缺附加费用
最小的订单价值是100,-欧元净值。对于价值较低的订单,将按比例收取25欧元的费用。

5.光缆
光缆不在交换范围之内。如果交付的货物有缺陷,将被更换。明确排除进一步的索赔。

6.交付数量
允许有+/-10%的欠长和超长。由于产品、生产或商业方面的原因,交货可以有不同的部分长度。在定制产品的情况下,我们保留交付不超过订单数量15%的欠长或超长的权利。如果是定长切割或固定长度的订单,与长度有关的测量公差为0.4 %至2 %。如果部分交货是合理的,可以单独进行并开具发票。

7.最后期限和日期
7.1 我们应尽最大努力遵守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交货日期和期限;但是,它们只反映预期的交货时间,而不是固定的或日历上的交货时间。
7.2 在所有细节得到充分澄清之前,交付期不得开始。交付的执行需要及时回应所有的询问,提交所有必要的或要求的图纸和文件或要提供的工作部件,并给予所有必要的释放和批准,否则交付期应相应延长。
7.3 如果托运货物已被发送,已通知其准备发送,或已在截止日期内或在该日期被提取,则应视为已遵守截止日期和日期。
7.4 我们只有在客户支付了所有约定的款项后才有义务执行订单或交货。如果逾期付款,我们可能会相应延长交货期。
7.5 如果不遵守最后期限或日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动员、战争、暴乱、罢工、停工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影响我们业务的障碍,而我们对此不负责任,并且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或知道的,那么最后期限或日期应相应延长。这也应适用于影响我们上游供应商运作的不可预见的事件,他和我们都没有责任。 如果障碍持续超过三个月,买方应有权在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后,就尚未履行的部分撤回合同。
7.6 如果约定了合同违约金,其金额应限制在订单金额的5%。7.7 如果在客户的要求下或由于客户负责的其他原因而延迟发货,我们可以在通知准备发货的一个月后开始,收取储存所产生的费用,但至少每个月或部分月的储存费为发票金额的0.5%。仓储费应限于发票金额的5%,除非可以证明我们产生了更高的费用。

8.包装的类型和成本
8.1 运输包装将被单独收取或借出提供。如果是用科隆的Kabeltrommel GmbH (KTG)的滚筒进行交货,滚筒的租金将由KTG根据其规定直接收取。通常情况下,我们的货物是由UPS运送的。被释放后,这些鼓必须直接释放给KTG。相应的准则作为这些一般交付条款的一部分适用,并将根据要求发送。如果是用一次性包装桶交货,则不收取包装桶的租金。一次性包装桶一般不允许退货。但是,如果它们处于完美状态,经事先同意,可以免费退回给我们的接收站。我们保留用KTG或一次性包装桶运输货物的权利。
8.2 格子箱托盘和欧式平板托盘的交付应以交换方式进行;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延误,供应商产生的费用应向买方收取。桶--如果没有标明是一次性的桶--在可重复使用的条件下,将按发票价值的2/3计入已付运费的回程运输。

9 风险的转移、运输方式和费用
9.1 对于所有的交付--包括cif或fob的交付或自提--一旦托运的货物被移交给执行运输的人或离开我们的仓库进行发运,风险就会转移给买方,而不管谁承担运费。如果不是我们自己的过错导致无法发货,那么风险将在通知准备发货时转移给买方。
9.2 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我们只在客户的明确要求下购买保险,由客户承担费用。收货时没有运费报销。
9.3如果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时免收住所和关税,则客户仍应承担其订购的快递运输或特殊运输方式造成的额外费用。我们根据本协议购买的运输保险只包括因货物丢失或损坏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进一步的损害索赔。
9.4 在使用成本条款时,除非本GTC另有规定,否则应适用INCOTERMS 1990的术语和定义。

10.由于违约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5、326条规定的责任
我们对利润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延误而产生的索赔和权利只能在延误一个月后提出。每延迟一整周的损失赔偿应限于订单金额的1%,总共为10%。如果在我们违约超过一个月后,客户给我们设定了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并威胁要拒绝,那么他就有权在期限届满后退出合同。因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限于订单总额的10%。

11.缺陷通知和保证
11.1 保修期从交货日期开始。如果不遵守操作或维护说明,未经我们同意对产品进行修改或再加工,更换不符合原始规格的部件或使用不符合原始规格的消耗品,或使用未经我们提供或批准的部件,任何保证都将失效。
11.2 买方应毫不迟疑地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任何缺陷,但不得迟于收到交货物品后的一周。这自然适用于在这段时间内经仔细检查可以发现的缺陷。即使仔细检查也无法在这段时间内发现的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缺陷通知必须包含交货单和发票号。
11.3 在有正当理由的缺陷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尝试三次纠正,这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但也可以根据我们的判断,仍然提供一个替代品。替换应代替其中一次整改尝试,因此,例如,在两次整改尝试失败后,必要时应提供替换,或者必要时应立即替换两次整改。在缺陷通知的理由范围内,有关必要的辅助费用的保证,如运费,对买方来说是免费的。但是,如果应买方的明确要求,在买方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讨论、检验或类似的工作,则不适用。即使缺陷通知是合理的,这些费用也应由买方偿还。
11.4 如果我们收到了应我们的要求因买方的缺陷通知而退回给我们的货物,或者如果买方在没有裙子的情况下将货物退回给我们,我们应仅为检查缺陷通知的目的而接受该货物。这种为检查缺陷通知书而接受货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缺陷通知书的承认。如果买方在没有被要求的情况下将货物退回给我们,并且如果投诉被证明是没有根据的,那么货物就不必再交给他了。然后,货物应在我们的场所,由买方承担风险。
11.5 如果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补救缺陷的尝试失败,买方可以酌情要求解除合同或降低价格。正常磨损的责任被排除在外。
11.6 只有买方有权提出保证索赔,而且这些索赔是不可转让的。任何进一步的保证要求都被明确排除。但因质量保证而产生的这种赔偿要求除外,质量保证的目的是保护购买者免受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害的风险。然而,这样做的先决条件是对财产的书面保证。
11.7 对于因自然磨损、风险转移后的损坏或处理不当而造成的交货物品的损坏,不承担任何保证。11.8 在购买合同和可替换货物的工程和材料合同中,只有在我们做出明确的书面保证的情况下,才会承担对某些特性的保证,特别是对所交付货物对客户用途的适用性。
11.9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有关线路、消耗等的数据,只有在我们明确保证遵守的情况下,才会被保证为财产。
11.10 我们对材料缺陷的责任如下。所有在时效内显示出重大缺陷的部件或服务,我们将酌情进行维修、更换或重新免费提供,前提是缺陷的原因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对材料缺陷的索赔应在12个月后超过法定时效。除本节规定外,客户因重大缺陷而对我们或我们的代理机构提出的进一步索赔或索赔被排除在外。

12. 其他损害赔偿要求
12.1 客户因缺陷、违反合同或法定附属义务、积极违约、违约责任或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害而提出的索赔被排除在外,除非这些索赔是基于我们或我们的替代代理人的意图,基于严重疏忽的行为或基于对基本义务的严重违反。
12.2 如果我们有义务支付损害赔偿金,该义务应始终限于在缔结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害。
12.3 在工作和服务的情况下,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635条的规定,我们只负责支付不履行合同的损害赔偿金,如果缺陷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公认的技术规则或包括缺乏合同保证的特性,我们将只负责支付利润损失的赔偿金。
12.4 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和积极的违约行为的索赔,如果是基于材料缺陷或交付物品的特性,则应在与保证权利相同的期限内失去法律效力,否则应在3年内失去法律效力。
12.5 由于疏忽没有告知客户我们产品的负面特性而导致的索赔被排除在外,只要这不构成实质性缺陷,除非我们也明确告知客户。
12.6 我们在《产品责任法》下的法定责任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13. 支付条款
13.1 发票应在发货时开出。如果准备发送的货物由于属于客户风险范围内的原因而无法发送,仍应开具发票并到期。我们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0天内支付。
13.2 如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我们有权要求支付欠款的利息,金额为适用的基准利率之上的4%,而不需要提供损害证明。我们保留证明进一步损失的权利。只有当我们在期限内收到付款,并且我们可以处置该款项时,即在银行转账或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最终价值日期对我们有利,才应被视为已达到付款期限。
13.3 尽管买方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我们应有权首先用买方的旧债来抵消付款。如果费用和利息已经发生,我们应有权首先从费用中扣除,然后从利息中扣除,最后从本金索赔中扣除。
13.4 我们可以使合同的缔结取决于预付款。如果不这样做,在部分交货的情况下,只能对已交付的货物部分开具发票,然后,如果没有付款,可以要求在进一步交货前预付或立即付款。违约的法定后果不应受到这些规定的影响。
13.5 即使提出了缺陷通知,客户也只能抵消无争议的或合法确定的索赔,或扣留由于这种索赔而产生的付款。如果付款被扣留,索赔必须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
13.6 只有在我们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接受汇票。汇票或支票总是被接受为履约的理由。

14. 保留所有权
14.1 我们交付的货物在我们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索赔全部支付之前,仍是我们的财产。这种所有权的保留也应适用于通过汇票进行的约定付款。
14.2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和/或合并货物,并保留所有权,除非下文另有说明;客户不允许将货物抵押或转让作为担保。
14.3 客户在此以担保的方式向我们转让因转售保留货物而产生的所有索赔,金额为与我们商定的购买价格;我们接受这一转让。我们只同意在上述转让声明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债权转让,才能进行转售。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转售,无论是否合并,提前转让只适用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转售的发票价值的金额。
14.4 在被我们撤销之前,客户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预先分配给我们的债权。如果客户不履行其对我们的义务,如果出现以下第14.6条的情况,或者如果担心已收取的款项无法转移给我们,即使没有我们明确的撤销,收款授权也将失效。根据要求,客户有义务提供关于我们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下落的书面信息。他应说出其他有权拥有所有权的人以及转让给我们的债权的债务人,并向我们提供收账所需的关于转让债权的所有信息,提供必要的文件,并根据我们的要求通知债务人转让的情况。客户应在任何时候向我们提供转让的通知。
14.5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合并(安装),我们有权按照合并时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订单价值与其他物品的价值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份额。14.6 在用支票/汇票付款的情况下,我们对所有权和担保权的保留将不受影响,并将继续存在,直到我们因汇票或支票而产生的责任结束。
14.7 如果客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特别是在不支付业务关系产生的索赔的情况下,以及如果客户陷入财务崩溃,停止付款,提出司法和解或破产程序的申请,或者如果客户要求其债权人进行庭外和解,我们可以要求立即交出我们的财产而不影响我们的其他权利。我们收回保留的货物并不构成对合同的撤销,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

15.权利、设计和方案变更
我们保留对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产权和版权;未经我们明确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这些文件。我们保留根据较新的经验和改进对结构和设计进行修改的权利。电缆和导体的直径规格受制于制造业的波动。

16. 向国外交付货物
在国内买方向国外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一般必须检查将要出口的货物是否受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法》的限制。出口商自己负责遵守相关规定。这也适用于美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法的规定。17 履行地、管辖地、最终条款
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特别是购买价格的支付地,以及管辖地是克莱沃。但是,我们有权在客户的营业地提起诉讼。应专门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被排除在外。如果这些合同条款和条件中的个别条款无效或变得无效,如果剩余的合理条款导致合同的整体结构,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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